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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爱爱:做还是不做,是个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2-03-31    作者:110网律师


邓盛友
法新社报道,法国普罗旺斯一家法院日前作出裁决,命令一个拒绝和妻子过性生活达数年的男子赔付妻子1万欧元损失费。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婚姻双方之间的性关系是其互相爱慕的一种表达,是因婚姻而生的义务的一部分”,鉴于该妻子因无性婚姻而遭受痛苦,她应该获得赔偿。
又据报道,1/4的中国夫妻一个月却连一次都没有。按法国法院判决标准,中国男人得赔偿多少钱?可以为GDP做多少贡献啊。
印象中,法国人总是那么的浪漫,温情。这位男子却拒绝和妻子过性生活长达数年。可以猜测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这对夫妻早已没有感情可言,丈夫在外有“二奶”,这是作为中国人可以想象出的原因之一,恕笔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二是,这位法国男子不幸患了肾虚,实在是力不从心,而这位妻子可能正值如狼似虎之年,气脑之下诉诸法庭。如属前者,赔偿活该,如属后者,这位丈夫可做了冤大头了,做嘛,伤肾,不做,则要掏钱。二选一的难题着实难办。
想到了中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上述规定来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都是实施积极的侵害行为,比如一方与他人重婚、同居或家暴等,没有将消极的“不做为”纳入赔偿责任范围。为此,已有专家、学者及实务部门提出将家庭冷暴力也作为“家庭暴力”一种表现形式,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长期的冷战,精神上的折磨等都应属于家庭冷暴力的性质。但这些意见并未上升到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层面,仅为一家之言。不过性生活也认定为家庭冷暴力,似乎也沾得上边,只是如果一方欲望过强,对另一方来说,是不是也构成了“家庭暴力”?哈哈,不敢往下想了,有点不靠谱。
不与配偶过性生活要赔钱,这可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听说。国内有过这种诉讼请求,要求丈夫支付“空床费”的,丈夫长期不回家,妻子一人睡空床,情急之下,要求丈夫写下字据,一天不回来,则要支付多少银两。对此,似乎没有看到法院有过判决的先例。若有,可喜可贺,“与国际接轨”了。
倒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中国男人吃了颗定心丸。其中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都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媳妇不愿生孩子,扒了,说那是女人的权利,男人无权要求赔偿,举重以明轻,那么,我累了,我肾亏了,不想爱爱了,那也是男人的权利了,岂有赔偿之理?大不了因此而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分手就是了。看来,这件事想和国际接轨,是没有法律依据了。
说到这,又不能不提婚内强奸的事了。一方没兴趣,另一方霸王硬上弓,罪还是非罪?国内已有不同的判决。按法国法官的逻辑,既然“婚姻双方之间的性关系是其互相爱慕的一种表达,是因婚姻而生的义务的一部分”,那么,一方强人所难,不顾另一方的感受,强行为之,则显然是无罪的。只是另外一方,是否也觉得这是互相爱慕的一种表达?
看来,夫妻爱爱,这一无师自通的事,非同小可啊,还真涉及到法律问题了。
想想法国普罗旺斯法院的判决,唉,做人难,做男人更难,做法国男人则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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