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章刑未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建国,男,1994年10月20日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爱沙龙生活体验馆员工,家住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新华村十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9日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胡修中,系被告人胡建国的父亲。
指定辩护人廖宝斌,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建国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胡建国未满18周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英平,被告人胡建国、法定代理人胡修中、辩护人廖宝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8月下旬一天9时许,被告人胡建国在赣州市章贡区大塘背56号二楼爱沙龙生活体验馆员工宿舍,趁被害人曾捷熟睡之机,盗得其一部价值人民币990元的诺基亚E63型手机,并藏匿于爱沙龙生活体验馆一楼卫生间天花板处。
(二)2011年10月28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胡建国在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爱沙龙生活体验馆工作时,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龚洺一部价值人民币2584元的诺基亚N8型手机,藏匿在该店后门的窗户处。
综上,被告胡建国盗窃作案两起,赃物共计人民币3574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洺、曾捷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刘绮荣的证词,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胡建国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建国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建国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建国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建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应当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赖鹏秀
人民陪审员 曾文忠
人民陪审员 吴林海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利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