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规定将适时出台
“司法行政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监狱刑罚执行、社区矫正、律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项工作。”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25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职权配置格局,对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特色刑罚执行制度
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出了调整,扩大了适用范围,规范了执法程序,明确了依法收监执行和不计入刑期的情形;明确判决生效时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罪犯一律交付监狱执行,缩小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范围。
同时,进一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了对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此外,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理顺了鉴定管理体制。
充分准备为修法铺好路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为适应刑诉法的修改进行了充分准备。
2003年,司法部牵头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经过8年的实践,初步建立起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今年1月,“两院两部”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早在2004年,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就被列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律师执业行为。司法部修订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一步完善执业奖惩机制,规范执业行为。2010年,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司法部研究提出了贯彻中办发30号文件的实施方案。
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彰显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此外,进一步降低施援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有效推动了法律援助工作发展。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标志着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司法部牵头组织遴选了10家国家级鉴定机构,为解决重大疑难、特殊复杂案件的鉴定和多头重复鉴定提供条件。
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这位负责人表示,刑诉法此轮大修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
据了解,为及时应对这些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司法部将制定下发学习宣传贯彻的具体意见,作出全面部署,推动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在司法行政系统的深入开展。
“这部重要法律将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行业培训计划,促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全面把握立法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立法的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提高执法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刑事诉讼法全面正确实施。”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外,在实施“六五”普法规划过程中,要将刑诉法的宣传作为普法重点内容,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刑诉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崇法、信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规定,研究制定进一步保障律师刑事辩护权利、规范执业行为的意见,研究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进一步规范相关执法、执业工作。同时,按照立法机关的统一安排,对司法部制定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扎实推进立改废工作,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