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专属管辖
发布日期:2012-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提示】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一) 专属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34条:(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
注意:
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
第二、专属管辖案件之间的排他性;
第三、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民诉法33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