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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湘潭原副市长装“反腐清官”7年 敛财200万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朱少中:回想自己的前半生,从一个普通农家子弟成长为一名党政领导干部,最终又沦为人民罪人的人生轨迹,我的内心十痛苦,万分悔恨!这一切都是自己过去思想修养不高、法纪观念不强、行为规范不力而造成的恶果……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招商引资、金融贷款、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贿赂200余万元;滥用职权,擅自为建设项目减免报建费,造成国家损失871万余元。

  日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法院对该省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二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朱少中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151万余元(已减去退还和上交的50万元)、非法所得赃款3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随着二审法槌的落下,朱少中案终于尘埃落定。这让朱少中此前的‘清廉’形象一落千丈,也让人们看清了朱少中的另一面。”2月24日,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揭开了朱少中的“双面”人生。

  “清廉”形象背后暗藏着贪腐的一面

  2010年1月,朱少中被“双规”的消息传出后,许多人都感到诧异。

  因为此前,朱少中在民间的口碑一直不错。他在公开场合始终保持着清廉、干练、上进的正面形象,有关他的负面消息和材料是少之又少。

  据媒体报道,“几年前,朱少中的父亲去世,朱少中在灵堂前立了一块牌子,上写‘拒收礼金’”。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在2007年,朱少中曾在湖南的一家媒体上发表过一篇题为《反腐倡廉,教育在先》的文章,痛斥某些党员干部存在“崇拜金钱、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并大谈反腐的经验。

  有媒体称,朱少中“曾经是高调反腐的基层干部,一年还查处了88名党员干部”。

  所以,在一段时间里,他获得了“反腐清官”的赞誉。但办案检察官在依法对他家进行搜查时惊讶地发现,在他家的鞋柜、衣柜等地方放着各类鞋子近200双,各种背包、提包几十个。

  “朱少中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言语不多,看得出来有很强的抵触情绪,但他表现得还是很儒雅、文质彬彬。”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他们的人性化办案感动了朱少中。如在得知朱少中的肠胃不好、不能喝凉水时,检察官每次提审时都会先为他准备一杯温开水。这样的举动,很快就使朱少中消除了抵触情绪,主动配合办案,交代了犯罪事实。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杨某等14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63.5万元、价值4.2万元的住房一套、美元5.1万元。

  记者注意到,朱少中收受钱财的次数不少,仅检察机关指控的就有60多次,但其每次收受的数额并不大,而且大都是在各种年节假日、他过生日及他家办婚丧事宜期间收下的。

  “受贿时间大都是在节日期间,这是朱少中案一个最大的特点。”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从表面上看,朱少中收受财物与为行贿人谋利在时空上是剥离的。行贿人送礼大都选在年节假日期间,而不是在请托事情之前或朱少中为其帮完忙之后。“但是,红包、礼金并不能掩盖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送收财物与谋利在一个特定时间段所形成的整体上的对应关系。”办案检察官说。

  “人情来往”面纱下的权力寻租

  朱少中的落马,主要与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有关。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开发商在承接湘潭县一中整体搬迁土石方及场地平整工程、湘潭县中路铺镇、白石乡土地整理项目,以及协调处理其所购买土地的规划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多次收受该开发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9.6万元和美元2万元。

  在房地产项目报建享受报建费优惠、调高容积率、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结算、税费减免等方面,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是朱少中将手中权力用于寻租的主要方式。

  除了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朱少中还在其他领域寻租权力,并借此收受好处费。2008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等人为感谢朱少中在招商引资等事项上的支持和帮助,在湘潭市盘龙山庄二楼茶座将一张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悄悄塞进朱少中的衣服口袋。喝完茶离开后,杨某打电话告知朱少中其衣服口袋中有一张银行卡,并告诉了银行卡密码。朱少中收下后,将银行卡内的钱用于消费,直至案发前,该卡内仅剩下2994.5元。

  在人事安排上,朱少中也玩权钱交易之术。2006年至2008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湘潭县锦石乡原副乡长罗某调任湘潭县政府协调办主任一事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罗某及其父送的11万元。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一审庭审时,朱少中说,这些人和他的关系都很好,他收的钱很多是他们以‘人情’的名义送的。但他心里清楚,这些人主要是冲着他手中的权力来的。”

  以招商引资为名滥用职权造成损失871万

  在二审判决书中,记者看到了朱少中这样的犯罪事实:2006年至2008年,朱少中先后多次收受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贿赂共计人民币15万元、美元2万元,为宏通公司开发的项目在享受报建费优惠、调高容积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5年初,湘潭县政府决定对该县主干道海棠路进行提质改造。同年5月27日,时任湘潭县县长的朱少中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湘潭县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出了一个招商合作方案,即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投)全额投资,管委会提供1000亩用于商业开发的存量土地作为投资回报,共同对海棠路提质改造。朱少中表示同意。

  2005年5月28日,管委会和高广投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个月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高广投在对受让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时,所有建设项目报建费用按每平方米10元实行大包干。

  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标承建海棠路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高广投支付了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另以置换所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扣工程款,并通过该公司董事长胡某向第三方转让。胡某将其中195亩土地转让给宏通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宏通公司受让土地后,准备开发“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房地产项目。宏通公司董事长李某为享受到报建费每平方米10元的优惠条件,以与高广投合作开发的名义进行报建。

  2006年9月8日,时任湘潭县委书记的朱少中在未经县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下,超越职权作出批示,让有关人员按照县政府与高广投签订的合作协议办理项目报建的优惠手续。最终,李某开发的“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房地产项目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交纳报建费。而当时的平均报建费是每平方米60元,按此标准计算,宏通公司少交报建费871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说:“李某与朱少中在行贿、受贿时并没有单就减免报建费提出请托和进行承诺,李某的这种‘感情投资’是为其今后有困难求助于朱少中时打下基础。”事实也确如此,朱少中除在报建费减免上给予李某帮助外,还在房地产项目调高容积率等事项上给予了关照。

  办案检察官特别指出,开发商搞“感情投资”,朱少中则“以权相报”,双方在这一权钱交易中,都得到了好处。但是,朱少中为了自己得到区区人民币15万元、美元2万元的好处费,就以招商引资为名,超越职权,滥用手中权力,给国家造成871万余元的损失。朱少中案再次表明,受贿和渎职往往相互交织、相生相伴。

  十足贪官为何能

  曾经在众人眼中是一个“清廉官员”的朱少中,在无数人诧异的目光中走上了被告人席。

  “我承认检察机关对我的指控。作为一个被告人,反思自己过去犯下的罪行,我倍感惭愧……”在一审庭审的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朱少中这样说道。

  2011年6月,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朱少中被茶陵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一审宣判后,朱少中不服,向株洲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株洲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朱少中有期徒刑十年。

  记者了解到,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朱少中受贿及滥用职权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认定朱少中在湖南省纪委查办其违法违纪案件时,向办案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朱少中主动交代了其受贿事实,对其受贿罪部分应以自首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撤销茶陵县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以上判决。

  办案检察官在剖析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时指出,案发前,朱少中作为一个肩负干部管理、执掌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一个对地方经济发展负有重大责任的领导干部,没能慎用手中权力,在一次次的权钱交易中放松警惕、腐化沉沦,在行使权力时超越职权的界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朱少中也在悔过书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回想自己的前半生,从一个普通农家子弟成长为一名党政领导干部,最终又沦为人民罪人的人生轨迹,我的内心十痛苦,万分悔恨!这一切都是自己过去思想修养不高、法纪观念不强、行为规范不力而造成的恶果……在我的后半生中,我一定会深刻吸取自己的惨痛教训,以一名普通公民的身份去将功补过。”

  一位反腐专家告诉记者,朱少中长期以“反腐清官”的形象示人,现在却在反腐败斗争中,因为自己的贪腐而落马,这的确令人深思。朱少中在“清廉”的外表下搞腐败,从表面上看是其善于伪装。但朱少中为什么敢于且能够伪装长达7年之久?这恐怕和一些地方廉政教育流于形式、对领导干部监督乏力、干部考察把关不严不无关系。如何有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确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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