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参考法条:《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