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李某毕业后在某翻译公司工作,因为该公司不用坐班。于是李某不久又到一家外文出版公司,担任兼职编辑。但李某对两方公司均未提起在别处另有工作之事,也未与任何一家公司签订合同。就这样,李某以全职身份在两家公司之间工作,过的道也是相安无事。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外文出版公司的人事部经理意识到,若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企业可能要面临支付双倍工资并受到处罚的风险。于是,人事部就要求公司所有员工,当然这里也包括李某与公司签合同,但李某还想做兼职,怕签了合同自己就套上了“枷锁”,以后做事就不自由了。于是他以各种理由推托。外文出版公司的人事部门非常着急,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评析:
外文出版公司要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是即合理又合法的做法。因为外文出版公司若不和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不但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款,还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但李某以种种理由推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外文出版公司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外文出版公司可以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若还拒绝的话,便可再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要求与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