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连环购车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在经济运营中,常存在这种现象:车主出于某种原因将车卖给买主,买主不久又将车卖给下一位买主,说不定这样的交易还会买卖下去,但是由于接手时间不长,车辆始终都没有过户。如在此期间出现了交通事故,是由原车主承担责任,还是由现在的“车主”承担责任,又或是承担连带责任呢?本成都律师做简单的分析,以为大家确定该连环购车后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1、原车主将车卖与他人后,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权。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是基于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产生的,那么该违法行为的可控性就给责任承担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原车主将车辆卖出后,该车采取什么方式使用、在什么时间段使用、交由谁使用,原车主都无法控制。本成都律师认为从此层面来看,原车主对车辆的交通事故并没有控制能力,若要对无法控制之事承担责任则有欠妥。
2、原车主将车卖于他人后,失去了车辆的经营权。
本成都律师认为责任承担往往在于“受益”和“风险”的对等,即是“公平”。原车主将车卖出后虽然没有将车辆过户,但是已经不对该车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卖出后的受益者并非原车主,此时再要求原车主承担交通事故的风险也是有欠妥当的。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于2005年作出了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在此,本成都律师提醒各位,虽然在该情况中原车主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政处罚是免不了的,建议各位在交易中即是完善各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