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商业银行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因出现银行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解散事由有:
(1)合并。《公司法》规定合并有两种: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前者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并为一个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如果商业银行是吸收。合并的被吸收方或者新设合并的一方合并者,都会产生解散的结果。
(2)分立。《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分立形式:派生分立,即一个公司用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的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商业银行的分立如果是采取新设分立的方式,被分立的商业银行解散。
(3)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章程中应载明商业银行机构的职权和商业银行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利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解散事项作出决议,但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解散,由国家授权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可以由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另外,如果商业银行章程中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期限,当经营期限届满,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