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项目属于为老年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2、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 3、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4、申请设置社会福利机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材料包括:
(1)《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2)按照《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申办可行性报告书内容要求》撰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具体材料包括:
(1)申办人属于个人的,大陆人士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1件,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须提供护照及复印件1件;
(2)申办人属于法人的,须提交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1件,港澳台及外国公司、组织的须提供当地审批机关颁发的执照或其他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1件;
(3)《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履历表》;
(4)《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投资者(法人)登记表》;
(5)委托办理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受委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同时,受委托人为大陆人士的,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1件;受委托人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须提供护照及复印件1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具体材料包括:
(1)投资人是法人的,须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投资人是个人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
(3)以固定资产投人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部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具体材料包括:
〈1)自有房产须提交房产证及复印件1件;
(2)租赁房产须提交房产租赁合同及复印件1件、房产所有者的房产证及复印件1件;
(3)新建机构须提交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及复印件1件或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及复印件1件。 (二)注意事项: 1、 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 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制作《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决定书》,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办理。 2、未通过审核的,制作《不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决定书》,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办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北京市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大街永生巷4号 3、乘车路线: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4、咨询电话:67198135 5、监督电话:67110704 6、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m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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