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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民法考点:民法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2-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精神的体现。

  民法基本原则是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1、法律的局限性。前面已讲述过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这是法律的优势所在,但也正是普遍性和确定性的特质,使法律产生了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和滞后性。

  *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适用没有达到其追求正义的目的,原因是法律不进行个别调整,忽视特殊性。

  *不周延性指法律实然的外延小于其应然的外延的情况,这是由法律确定性造成的,立法者是有局限的,

  *滞后性指法律不能自我调整,并与社会生活的发展相适应,这也是由法律的确定性造成的。

  2、解决法律局限性的方法。第一种解决方法是无法司法,取消法律;第二种方法是将规则因素与人的因素加以综合利用,即司法者通过民法基本原则的授权介入立法活动。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的运用,意味着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界限的模糊。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是民法精神的体现。

  1 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为抽象的民法规范:民法的具体规范是针对具体民事行为设置的,内容十分明确,如遗嘱的制定。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则十分抽象,没有具体的规定。

  2民法基本原则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富伸缩性的民法规范;用词抽象,极富伸缩性。其内容可随社会发展而理解。

  3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并具有普通效力的民法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是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具有最高位阶的民法规范。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在制定民法典时,必须明确几个基本点,以此作为立法的价值取向,进行制度设计,展开具体规范的制作。民法的具体制度都是围绕民法的基本原则展开的,使其内部体系和谐。

  (2)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单行民事法规的立法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评价和解释现行民法规范的准则:在成文法国家,克服成文法局限和缺陷的方法通常是立法与司法解释,而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准则。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1) 民法基本原则简单明了,容易在生活中被大家所遵守。

  (2)法官应对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去理解和应用具体的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精神的体现。

  (3 )对缺乏具体规定的民事案件,法官应用民法基本原则去进行判案。

  3、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一方面意味着在成文法存在局限或漏洞的情况下,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意味着把这种自由裁量权限制在符合基本原则要求的范围之内。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原则

  主体地位平等是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特征,是民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标志。该原则具体表现为: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两种平等观:实体平等观和程序平等观。市民社会的平等观必然是程序的平等观。

  (二)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含义和功能。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保障当事人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其功能有二:一是以民事权利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二是使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2、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意思自治原则是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也是对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的承认。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收缩性。其要旨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

  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其矛头针对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恶意串通、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等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有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秩序与安全的行为。它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善意”、“诚实”、“信用”,其总的要求是“像对待自己的事一样对待别人的事”。

  * 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堿之基本原则,”具有广泛和综合的功能。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1)在利益损害的分配上,人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太少,于损害亦不自取太少而与人太多。

  (2)反对暴利,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

  (3)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平原则为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利益的平衡提供了量化标准、价值尺度,。

  (五)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以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其实质也是对意思自由的必要限制。

  是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体现。如《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又如《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三年不用应予撤销。

  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作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判断是否滥用权利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考察,对滥用权利者,法律不予保护。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 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的行为、违反人权的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暴力希望、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等。

  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应结合国家的国情,以社会大众一般道德观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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