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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
连会有律师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检察人员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作为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要注意这些特别规定,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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