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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同命同价”时代并没有真正到来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110网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同命同价”时代并没有真正到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因受害人户籍身份不同造成了 “同命不同价”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出现城镇户籍获得的赔偿较农村户籍的获得的赔偿多几倍。让城乡差别从生到死得以延续。这种社会现象不合理、不公平,今年受到社会各界不断质疑。现在,从立法上、司法实践中都做了一些尝试,逐步实现“同命同价”,但是,步子迈的远没有人民尤其是农民期待的大。
首先,是各地法院针对农村户籍的,提出了有条件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主要条件有:1,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条件卡的必经严格。因此出现了很多人在城市居住了很多年,但是没有办理居住证,也无法出具证明的,不符合条件;也有虽然有收入,但不属于稳定收入,不符合条件。
其实,这是用老思想对待新事物,同样是不公平的。因为现在社会人的流动性较大,可能半年在深圳,半年在东莞,然后又到了北京,一直在城市生活,但是无法固定居住一个地方。也有的,虽然固定居住在某个城市,但是,随着暂住证、居住证强制制度的取消,很所人没有办理居住证,因而无法出具证明。至于收入,现在社会工作多样化,收入多元化,有人做一单业务够吃一年,但是有可能半年没有收入,明明属于在城市中生活甚至生活质量不低,却因为没有稳定收入,也不符合条件。
在原来,一概按照城乡差别的时代,大家遇上事故都没什么念想,可如今,为了创造条件,达到按照城市标准赔偿,可谓各显神通,有关系的托人开证明,没关系的办假证蒙混过关,甚至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是,他们真的有错吗?如果有错就错在生在农家,错在现在的不公平的司法制度。
其次,在新《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个条款可以说是第一次将“同命同价”写入法律。可是,该条款同样不容乐观。
第一,该条款仅限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也就是说,农民要“同命同价”还得运气好和城镇居民死在一块,否则不适用。
第二,只有和城里人一起死亡才行,一起受伤的,或者是同一事故中农民死亡但是城镇居民没有死亡的,还是不适用。
第三,该规定使用“可以”一词而非“应当”,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同的赔偿,也可以判决不同的赔偿。在这样的对死者家属影响重大的赔偿标准上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导致法官因此寻租,产生司法腐败。
至于为什么要给“同命同价”这样一个天赋人权的事情,要给予如此多的限制条件,站在一个善良人的角度,真的很难想明白其中的道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同命同价”时代并没有真正到来,还需要多久,我们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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