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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死在手术台,医院赔偿3万多!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一产妇死在医院手术台上,其家人将病历抢走,医方任由其家人拉走尸体并火化,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近日,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患方医方皆有过错,各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等损失共3.2万余元。   2007年9月15日下午,杜女因妊娠待产入住医院,当晚8时许顺产一女婴,而后出现牙关紧闭、神志丧失、口唇发绀症状,医院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手术抢救,但抢救无效,杜女于次日凌晨6时死在手术台上。杜女家人得知后,感到病历材料放在医院不放心,便从医生手里将病历抢走,并拉走尸体火化。患方要求医院赔偿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疗事故无法进行技术鉴定,对此医患双方都有责任。医疗诉讼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赔偿权利人的原因导致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将由赔偿权利人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院不按规定将遗体移放太平间,而任由患者家属将尸体拉走火化,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亦有相应过错,故判患方与医院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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