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8C006-08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38号2001年12月27日)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0号 2002年3月13日) 3、《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号 2002年7月4日)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司法局律管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482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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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提供的律师执业资格失效的; 2、被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3、执业证书或者所在的代表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所有公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标明正副本,装帧完毕,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司法部撤销代表执业证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收回其执业证书,注销其执业注册,并予公告。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在司法部的审批时间)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3、司法部撤销代表执业证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收回其执业证书,注销其执业注册,并予公告。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482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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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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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2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
3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相关表格下载 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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