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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8C006-08
事项名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3820011227日)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0 2002年3月13
3、《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司法部令第73 2002年7月4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司法局律管处
办公地址: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58575482
监督电话: 58575912
相关网址: //www.bjsf.gov.cn 
备注: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办理程序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提供的律师执业资格失效的;
2、被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3、执业证书或者所在的代表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所有公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标明正副本,装帧完毕,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司法部撤销代表执业证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收回其执业证书,注销其执业注册,并予公告。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在司法部的审批时间)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3、司法部撤销代表执业证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收回其执业证书,注销其执业注册,并予公告。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482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办事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的审核
 
1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2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相关表格下载
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减少代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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