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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化认证(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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