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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的授权(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意向书(新申请)或原授权证书(复核);

    2、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的申请书一式二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IC卡;

    5、授权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计量授权的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审核意见。

    2、质量手册符合JJF1069-200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

    3、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4、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5、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6、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7、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期限:20个工作日。

    本项许可另外需要考核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程序:

1、业务流程图:

办理

办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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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评[审]组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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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办理人和代理人在8个工作日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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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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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办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

    2、具体程序规则:

    (1)办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2)组织评审20个工作日,并对申请进行考核。

    (3)办理人和代理人在8个工作日内审核。

    (4)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

    (5)办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决定及证书交受理人。

七、实施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作部门:计量监督处。

    许可岗位:黄光明。

八、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表格下载

计量授权申请书
计量授权申请书(示范文本)
2007年北京市计量检定机构压力表比对作业指导书
2007年数显表市级比对实施细则
2007年北京地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数字温度指示调节仪比对报告
2007年北京市区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计量检定授权机构压力表比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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