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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许可(就业证申办)(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1A004
事项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许可(就业证申办)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1、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2、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办公地址: 1、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2、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3号
乘车路线: 1、乘坐102、14、40、66、百利宝、744、800等公交车在游泳池站下车、2、乘坐56路、运通102路、846路到西八里庄下
联系电话: 63170764
监督电话: 12333、63182700
相关网址: www.bjld.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许可(就业证申办)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就业条件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2、人员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证申办<用人单位申办>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盖章、个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2张);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三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
5、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派遣工作(服务)证明;《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其本人相应职业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为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人员办理《就业证》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会2名以上成员签字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交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签字的任职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香港、澳门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个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2张);
2、个体经营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本人健康证明(原件);
4、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申请人配合相关部门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颁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2、办公地址: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和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3号
3、乘车路线:乘坐102、14、40、66、百利宝、744、800等公交车在游泳池站下车;乘坐56路、运通102路、846路到西八里庄下
4、咨询电话:63170764
5、监督电话:12333、63182700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ld.gov.cn


 办事依据
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许可(就业证申办)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
2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相关表格下载
聘用意向书示范文本
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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