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好心允许熟人免费搭乘自己的车辆,却不幸造成了交通事故。日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郑某各项损失共计25341.50元人民币。 郑某和李某系同乡熟人。李某让郑某免费搭乘自己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前往工地,途中李某为躲避横穿公路的赵某,致使车撞在路边的树上,造成郑某受伤,后花去医疗费及护理费24701.51元。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被告李某负过错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既然同意原告郑某搭乘其车辆,就应当保证其人身安全,被告李某在驾车通过村镇时,未能谨慎驾驶,且违反了农用机动三轮车禁止载人的规定,具有明显过错,构成重大责任,因而对原告郑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鉴于被告郑某免费搭乘别人车辆,其对自己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