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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民法考点:债务承担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2-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债务承担的种。债务承担的种类: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可以把原因行为作为条件限制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从而排除债务承担无因性的适用。

  债务承担是无因行为。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愿意承担他人债务,通常是具有一定的原因的。该原因一般存在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例如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赠与、委托关系或者有偿承担等。但此种原因自始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并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第三人不得以原因行为的瑕疵而对抗债权人。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可以把原因行为作为条件限制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从而排除债务承担无因性的适用。

  债务承担的种类:

  (1)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

  (2)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其二者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而非新的债务的负担,因而在第三人承担债务之前发生的对原债务人的判决同样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从债务和抗辩权也随同原债务的移转而移转给第三人。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因而,对原债务人的判决的既判力并不及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可以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同而独立进行。

  (2)主体变更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成为新债务人,从而引起主体的完全变更。并存债务承担并不影响原债务人的地位,第三人只是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因此,并存债务承担又称为债的加入。

  (3)成立条件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需经债权人之同意,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因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原则上无需经债权人同意,只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通知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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