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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协议 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齐志龙律师
              答辩状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本案原告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2009520与答辩人XX有限公司(即乙方)签订PS版供销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天津地区经销商,经销“XX”PS版,正常经营活动中,甲方要保护乙方市场,乙方在划分的区域内的经营行为甲方不得干涉,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开发市场,稳定顾客、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协议的有效期间为2009XXX日至2009XXXX)向贵院起诉我方拖欠买卖货款一案。现就本案原告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XX有限公司每次及时向原告给付货款并没有原告所说的拖欠货款不给之情形请贵院予以核实。被答辩人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交的证据(即XX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证明这点。
为了便于贵院查清事实真相先针对原告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即XX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核实如下:
12009519之前有5笔共计119410.03元(即20093229965.91元、2009041053786.43元、2009042820017.42元、200905073101459元、20095124625.68元)
2200952020091231即合同履行期间有5笔共计100744.03元(2009052116547.99元、2009063038059.58元、2009070223896.00元、20098208076.862009092314163.60元)
3201011以后发生的货款费用5笔共计98385.8元(201001134779.20元、20101138206.54元、2010022037521.62元、2010032337372.44元、2010092310506.00元)
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累加的数额为318539.86元,跟被答辩人起诉我方拖欠买卖货款一案事实和理由中提到的供货价值总价款318539.85元相吻合(只有一分之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即XX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虽然是从200903月至201009月份,大多数证据材料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恰恰反映出答辩人不欠货款之事实,并澄清了我方不欠款之事实。望贵院明察秋毫。还答辩人之清白。
二、根据协议约定向贵院提出协议管辖不当理应驳回。
   虽然被告不欠原告货款事实,但针对原告犯的法律常识性错误予以说明。虽然双方根据协议确定了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期间为200952020091231止发生的诉讼纠纷由贵院管辖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之外贵院无任何管辖权不可能一并处理,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协议有效期间之外的诉讼应在被告住所地即天津市XXXX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却把从200903月至201009月份的证据一并提交给贵院,恶意利用协议管辖条款已达到便利管辖的目的,无非是在增加答辩人的诉讼难度和诉讼成本,令被告处在一个不利、被动的地位。原告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事实,还事实之真相。以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达到共赢的局面,。
      
三、根据协议约定甲方要保护乙方市场,乙方在划分的区域内的经营行为甲方不得干涉,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开发市场,稳定顾客。但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违反2009520与我方签订PS版供销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于201009月向XXXXX发货ps版构成严重违约,答辩人保留对原告起诉的权利。
     
综上,答辩人XX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天津市美利达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纯属无理之诉,毫无事实根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人民法院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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