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协议 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本案原告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2009年5月20日与答辩人XX有限公司(即乙方)签订PS版供销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天津地区经销商,经销“XX”牌PS版,正常经营活动中,甲方要保护乙方市场,乙方在划分的区域内的经营行为甲方不得干涉,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开发市场,稳定顾客、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协议的有效期间为2009年X月XX日至2009年XX月XX日)向贵院起诉我方拖欠买卖货款一案。现就本案原告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XX有限公司每次及时向原告给付货款并没有原告所说的拖欠货款不给之情形请贵院予以核实。被答辩人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交的证据(即XX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证明这点。
为了便于贵院查清事实真相先针对原告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即XX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核实如下:
1、2009年5月19日之前有5笔共计119410.03元(即2009年3月22日9965.91元、2009年04月10日53786.43元、2009年04月28日20017.42元、2009年05月07日31014。59元、2009年5月12日4625.68元)
2、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即合同履行期间有5笔共计100744.03元(2009年05月21日16547.99元、2009年06月30日38059.58元、2009年07月02日23896.00元、2009年8月20日8076.86元2009年09月23日14163.60元)
3、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货款费用5笔共计98385.8元(2010年01月13日4779.20元、2010年1月13日8206.54元、2010年02月20日37521.62元、2010年03月23日37372.44元、2010年09月23日10506.00元)
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累加的数额为318539.86元,跟被答辩人起诉我方拖欠买卖货款一案事实和理由中提到的供货价值总价款318539.85元相吻合(只有一分之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即XX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虽然是从2009年03月至2010年09月份,大多数证据材料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恰恰反映出答辩人不欠货款之事实,并澄清了我方不欠款之事实。望贵院明察秋毫。还答辩人之清白。
二、根据协议约定向贵院提出协议管辖不当理应驳回。
虽然被告不欠原告货款事实,但针对原告犯的法律常识性错误予以说明。虽然双方根据协议确定了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期间为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发生的诉讼纠纷由贵院管辖但在合同履行期间之外贵院无任何管辖权不可能一并处理,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协议有效期间之外的诉讼应在被告住所地即天津市XXXX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却把从2009年03月至2010年09月份的证据一并提交给贵院,恶意利用协议管辖条款已达到便利管辖的目的,无非是在增加答辩人的诉讼难度和诉讼成本,令被告处在一个不利、被动的地位。原告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事实,还事实之真相。以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达到共赢的局面,。
三、根据协议约定甲方要保护乙方市场,乙方在划分的区域内的经营行为甲方不得干涉,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开发市场,稳定顾客。但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违反2009年5月20日与我方签订PS版供销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于2010年09月向XXXXX发货ps版构成严重违约,答辩人保留对原告起诉的权利。
综上,答辩人XX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天津市美利达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纯属无理之诉,毫无事实根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