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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张敬辉律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该原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审判权作为对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最终裁决的权力,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作为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只能由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其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再次,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法定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最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法官个人,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不是检察官个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独立”不是指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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