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车祸致残,车辆挂靠单位连带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场车祸造成雇主和雇员司机死亡,同乘的另一雇员十级伤残。伤残者张某向法院起诉雇主之妻及车辆挂靠单位,要求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3 月1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8775 元,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之夫席某购买赣CE5946号货车搞营运业务,挂靠在高安某汽运公司名下,雇请钟某和原告张某为驾驶员。2006年8 月5 日,钟某驾驶该货车行驶在梨温高速公路227KM+5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琼A09769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钟某和席某两人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钟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席某和张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经司法鉴定张某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膀胱破裂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劳动能力丧失13%.
法院认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劳动中负有安全保护义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受席某雇请,在出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且张某自己无过错,雇主应对其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该货车实际由席某、王某夫妻家庭经营,席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王某应对张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货车挂靠在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该公司为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因此该公司应对张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场车祸造成雇主和雇员司机死亡,同乘的另一雇员十级伤残。伤残者张某向法院起诉雇主之妻及车辆挂靠单位,要求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3 月1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8775 元,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之夫席某购买赣CE5946号货车搞营运业务,挂靠在高安某汽运公司名下,雇请钟某和原告张某为驾驶员。2006年8 月5 日,钟某驾驶该货车行驶在梨温高速公路227KM+5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琼A09769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钟某和席某两人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钟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席某和张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经司法鉴定张某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膀胱破裂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劳动能力丧失13%.
法院认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劳动中负有安全保护义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受席某雇请,在出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且张某自己无过错,雇主应对其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该货车实际由席某、王某夫妻家庭经营,席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王某应对张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货车挂靠在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该公司为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因此该公司应对张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