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杨某因向刘某索要保险理赔材料未果,便合计放火吓唬对方以迫使其交出材料,经刘某扑救后未发生严重后果,但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青浦区法院以放火罪定罪量刑。
李某驾驶杨某的车辆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责任后,李某对刘某进行赔偿。一个月后,李某、杨某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保险公司称需要刘某的就诊材料确定赔偿金额,两人便去找刘某,不料遭到拒绝。张、赵两人一合计,打算用放火的方式吓唬吓唬刘某。之后某天凌晨1点,两人携带装有煤油的黄酒瓶窜至刘某家门口。李某用打火机点燃煤油并将装有煤油的黄酒瓶扔在刘某家门口,随后张、赵逃之夭夭。刘某在听到酒瓶“砰”地一声爆裂后,迅速查看发现门缝有火苗后,及时扑救,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久,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在李某的协助下抓获了杨某。张、赵两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杨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杨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