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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北京)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11  
事项编号: 0030C029
事项名称: 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服务对象: 个人或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乘车路线: 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82078420、82078439
监督电话: 82078426
相关网址: http://www.bjagri.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特物种来源清楚;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单位的,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申请人是个人的,报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条)
相关证明材料是指:
(1)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须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其进出口的批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一条)
(2)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二条)
(3)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三条)
(4)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展览、表演结束后,申请人凭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四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3、乘车路线: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82078420、82078439
5、监督电话:82078426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    http://www.bjagri.gov.cn

办事依据
跨区、县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相关表格下载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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