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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注销驾驶证(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0C010-06
事项名称: 拖拉机注销驾驶证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第19条、第2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2004年第42号)
4、《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业部农机发[2004]5号)
5、《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

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条;2、《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京发改[2004]2955号)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驾驶证核发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办公地址: 区县办理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63314160
监督电话: 82078426、82078403、82078443
相关网址: //www.bjagri.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拖拉机注销驾驶证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依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1条)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符合注销条款的,收回拖拉机驾驶证或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2、不符合的不予注销。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条、《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京发改[2004]2955号)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驾驶证核发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2、办公地址:区县办理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63314160
5、监督电话:82078426、 82078403、 82078443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agri.gov.cn


 

办事依据

拖拉机注销驾驶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4 《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5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相关表格下载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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