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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证书(1)
发布日期:2012-03-13    作者:柴建民律师
拍卖公证书(之一) 
()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ХХХХ(拍卖单位全称)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对ХХХХ(拍卖物名称)举行了公开拍卖,应买人ХХ(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或:应买人ХХХХ(单位全称)]以人民币(或外汇人民币)ХХХХ元中买。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拍卖单位和应买人均具有合法的拍卖、应买资格,拍卖物符合国家规定,拍卖程序符合《ХХХХ》(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拍卖规则)的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自行拍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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