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提存公证书(1)
发布日期:2012-03-13    作者:柴建民律师
提存公证书(1)   ()ΧΧ字第ΧΧ号 

  兹证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因ΧΧΧΧ(债务依据及无法直接给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将债务标的ΧΧΧΧ(标的名称、数量)提交于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所欠债权人ΧΧΧΧ(单位全称)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ΧΧ年Χ月Χ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给付到期债务的提存;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