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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2-03-12    作者:110网律师
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复核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对复核还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则目前依照最高院和公安部(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很多法院是不予受理。直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法院基本上没有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然也有极个别案例同样依据这第4条和《行政诉讼法》及解释的规定对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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