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八十岁的夫妻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男方与女方1989年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于1990年和1994年生育一儿一女。2003年,男方和女方与子女来京创业生活。201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要求离婚。在委托我们之前,男方曾经咨询过其他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之下,男方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的乡政府开具一个证明,证明曾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证已经丢失。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他们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加之当事人开具了证明,因此我们决定就以离婚纠纷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诚然,在我们接受委托的时候,鉴于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我们做了一系列的分析,包括可能不能以离婚纠纷立案的情况。我们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乡政府的证明、全家的户口本、在北京的居住证明和原告的身份证。立案法官经过审查请示,认为乡政府的证明,不能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婚姻关系,要求当事人提供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后经与男方核实,男方讲因从未办理过结婚手续,因此不能提供这份证明。据此,我们又以男方与女方的情形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立案法官明确表示,没有结婚证和结婚证明,法院不能以离婚案件受理。我们据理力争,没有结果。最后,我们经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立案。 明明是婚姻关系,却无奈以同居关系处理,这是律师和当事人的悲哀之举、无奈之举,但我们认为法院此举是不合法的、不适当的。以这样的立案标准来操作,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几十年的夫妻,年龄已经七八十岁,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应当被认定成事实婚姻的,当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如本案的情况。 二、确实曾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因种种原因已经找不到结婚证和结婚档案的,不管共同生活多少年,也不能起诉离婚。现实中,因为档案制度不完善,存在很多没有档案和档案丢失的情况,当事人去相关部门开婚姻证明,因相关部门无法查到结婚档案,所以无法开具结婚证明。 三、属于上述二种情况之一的人,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构成重婚罪?根据法院的上述作法,我们将会得出非常矛盾的结果。处于上述情形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因为无法提供结婚证明,而不被法院所受理,之后,该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在此种情形之下,如果司法机关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大家肯定认为是不应该的,因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是婚姻法赋予的权利,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以该当事人不能提供婚姻证据为由不予受理,此时该当事人已经穷尽了解除婚姻的法律途径,而对于这个结果当事人并无任何过错,基于此,司法机关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一种情形,基于上述情形的一方,没有主动的提出离婚诉讼,抛开共同生活几十年的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时很多人会认为,该当事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同样的情形,却得出不同的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事宜不予受理,导致上述的几种情形无法处理,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损害了法制尊严,是不可取的。我们建议,对于以事实婚姻为由起诉离婚的,法院应该受理,经过审理认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的,再驳回原告请求或按同居关系处理,而不应将事实婚姻的纠纷拒之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