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否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行政复议是否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规定,不服工伤认定,首先应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说,行政复议不是前置性程序。《工伤认定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相对于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而言,为下位法,其内容和《工伤保险条例》相抵触,应属无效。但是,《工伤认定办法》作为《工伤保险条例》的配套规章,却和《工伤保险条例》不一致,难免会造成各地法律适用的混乱,导致全国各地有的地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有的地方依据《工伤认定办法》,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为此于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专门下发了文件《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指出“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自此,对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属于前置程序;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从此,不论是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还是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