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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3-09    作者:王文建律师
谭XX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受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谭XX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并结合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对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谭XX具有以下五项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贵院予以考虑
1、被告人谭XX购买赃车的社会危险性不大。
被告人谭XX购买的赃车虽然已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但是其价值远不如客货车的价值大,因此购买的赃车的社会危害性也远不及购买客货车的社会危险性大。即使购买价值数十万元的机动车构成本罪的,其量刑也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购买价值仅为6000余元的摩托车和电瓶车,在量刑时应当与购买价值数十万元的客货车有着显著的区别。
2、被告人谭XX认罪、悔罪态度好。
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而本案中被告人谭XX在被带到派出所之后,主动、如实地供述了购买赃车的全部犯罪事实。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始终陈述一致,从未改过口供。且其在成都看守所的日子里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改过自新,因此其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希望法庭酌情予以考虑。
3、本案的绝大部分赃物已经被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查:谭XX所购买的价值被鉴定为3800元的摩托车已经在谭XX的如实供述后被追回,并已退还于受害人,因此未对社会够成实质性的危害,那么这一点必须要和赃物未被追回的情形相区别开来,望法庭在量刑时意识到这一点,予以轻判。
4、谭XX属于初犯、偶犯,以前从未犯罪记录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被告人谭XX为贪图便宜,在突如其来诱惑下,没有把握好分寸,利益的驱使使谭XX一时冲动便铸成此次错误,诚然,他犯了法,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呢,最重要的是知错能改,他现在已深深的懊悔。请贵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谭严兵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其系初犯、偶犯,同时涉案金额不大,绝大部分损失已经全部追回等情况,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结合本案上述情况:建议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予以充分采纳其辩护意见
此致
成都市都江堰人民法院
                                                  王文建律师
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201235


案件结果:单处罚金,被告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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