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危机,企业如何依法减员?
应对经济危机,企业经济性裁减职员是普遍做法。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因此,经济性裁员主要的立法原则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
一、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
(一)实体性条件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程序性条件
第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第二、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三、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四、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社会福利原则。
第四、重新招用人员的,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