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2-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摘要】2010年10月1日,量刑规范化改革在我国全面推进。独立、有效的司法社会调查报告是量刑程序能够真正独立起来的必要条件。在前期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各地法院使用的司法社会调查主体不尽相同,同时也呈现出各类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优势与不足。本文中,在梳理各地法院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内在属性出发,分析了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司法社会调查的专业优势。
【关键词】司法社会调查;司法社会工作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司法社会调查的概念及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对司法社会调查员内在素质的基本要求
(一)司法社会调查的概念
所谓司法社会调查,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社会调查主体围绕涉嫌犯罪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前后的表现、回归社会的社会支持条件等一系列要件展开的专业调查活动。
司法社会调查的目的有二:一是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涉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做出专业评估,以服务于法官的量刑过程;二是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找出帮教涉嫌犯罪人的内容和线索,以指导审判后矫正工作者的矫正工作,帮助涉嫌犯罪人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
(二)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对司法社会调查员内在素质的基本要求
首先,司法社会调查员必须经过一系列科学知识的训练。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基础是收集资料,然后在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导致其犯罪的风险因素及其控制状态,并评估其再犯可能性,从而给涉嫌犯罪人一个合适的判决。评估的过程是主体认识客体的过程,即:司法社会调查员认识涉嫌犯罪人及其社会环境的过程。众所周知,人及其所处的社会关系时刻处于运动变化之中,同时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本身又存在着难以逾越的时空差距,因此这项工作异常艰难。要想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就必须要尊重目前已有的关于人及人类社会发展变化规律的研究成果。比如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只有对已有学术成果给予充分的尊重,并自觉地运用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评估过程,才能使评估的结论更趋于客观,也才能够使评估过程中提出的教育矫正建议更具针对性。因此科学知识的训练是司法社会调查员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
其次,司法社会调查员应接受一系列专业方法的训练。科学知识是基础,然而收集资料与犯罪评估的方法同样需要严格的专业训练。比如,司法社会调查人员首先需要设计司法社会调查问卷,问卷的设计需要严格遵循社会调查的基本方法。接下来,在依据调查问卷收集信息的过程中,司法社会调查员如何与访谈人建立关系、如何提问、如何回应、如何整理资料、如何进行深入的分析,这些环节的把握必须经过专业的训练。这个专业训练的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是集中学习阶段,如学校的专业训练;二是在服务机构的大量实务训练。从职业伦理来讲,只有经过了必要的职业训练的人士才能从事某种工作,司法社会调查关涉到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与未来,因此尤其需要强调司法社会调查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如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没有经过以上的理论及实务两个层面的训练,其调查的可信度将会受到很大质疑,同时也难以实现量刑的公正化。
再次,司法社会调查员在开展调查工作过程中应具有广阔的社会视角。人的犯罪行为既与其个体因素有关,也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相关,是个体与社会环境互动的结果。因此对犯罪行为的司法社会调查需要关注导致其犯罪行为发生的所有社会系统,既包括涉及其生理、心理因素的微观系统,也包括涉及其家庭、学校、朋辈群体、社区在内的中观系统、还包括社会的政治、文化、环境在内的宏观系统。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尤其需要强调“人在环境中”的基本观点,应该运用开阔的社会视角观察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发生的原因。因此,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具有明显的社会性,需要具有宏观的社会视角,需要深人到犯罪人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细致的调查,同时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人。
最后,司法社会调查员在开展调查工作中应坚持中立性原则。司法社会调查的初衷之一就是保障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此,司法社会调查工作者的立场应该是中立的,虽然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初衷是通过合适的判决以预防社会犯罪的发生,但正是出于对犯罪人成长与发展的真诚关注,才需要在司法社会调查中既收集有利于犯罪人判决结果的资料,也要收集不利于犯罪人判决结果的资料,因为往往不利于犯罪人判决结果的部分恰恰就是矫正过程中最需要关注的环节。因此司法社会调查的中立立场并不代表调查者的机械和冷漠,反而代表了其关注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通过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社会性、科学性、专业性、中立性等内在属性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从事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人员应该经历多学科背景的专业训练,非此,难以保障这项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二、现阶段我国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组成及其限制性因素
自量刑规范化改革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各地法院对司法社会调查工作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就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组成来说,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是由社会志愿者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员。即法庭招募具有爱心同时又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士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工作。这种模式不乏成功的个案,比如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少年庭就使用了这种模式,也获得了较好的社会评价。[1]志愿者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热情、爱心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容置疑,同时志愿者中也有一部分人士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这些都是社会志愿者参与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优势。但是在充分挖掘志愿者参与司法社会调查工作优势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志愿者参与这项工作存在的缺陷。社会志愿者大多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难以持续不断地对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投入精力和热情,同时法院对案件审理的时间限制非常严格,志愿者能否在法院审限的期间内完成司法社会调查任务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另外,志愿者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素质能否完全满足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需要,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是由法庭的法官亲自参与司法社会调查。在无法找到可借助的专业力量支持的背景下,有些法庭的法官出于对涉嫌犯罪人的关爱与保护,同时为了实现量刑的科学化,亲自担任审前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对于这种做法,我们在肯定法官的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同时,必须承认其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难以保障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中立性。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服务于法官的审判工作,司法社会调查的结论是法官量刑的酌定情节,因此司法社会调查员应该是独立于法官的第三人,从中立的视角提供相关资料,帮助法官做出更加公正、客观的审判。如果法官亲自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员,其既是司法社会调查资料的收集者,同时也是司法社会调查资料的使用者,这其中就缺少了一个中立的判断过程,这将难以保障法律适用的客观与准确。二是随着社会的转型与发展,我国各级法院需要审理的案件数量猛增,法官不堪重负,如果再参与司法社会调查显然也会力不从心。
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员。法庭审判过后,一部分犯罪人将进入社区接受矫正,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2]从这个角度来讲,司法行政部门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是合理的,在调查阶段,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直观地了解涉嫌犯罪人的基本情况。参与法庭审判过程,还可以使法庭审判与社区矫正实现无缝链接,这两点都可以使接下来的矫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员从法理上,从逻辑上都是合理的。然而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员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才能提高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实效:一是目前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编制普遍较少,而包括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工作任务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非常繁重,如何协调专门人员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从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要求来看,司法助理员的业务素质尚需提升。目前有些基层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开展司法社会调查工作,但是基层的司法助理员出示的司法社会调查报告结论太过简单、直观,往往对法官的量刑基本不具参考价值。这种情况反映的是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司法助理员缺乏专业的训练,业务素质有待提升。
四是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员。社会工作者担任涉嫌犯罪人的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我国的上海市也有一些法院使用这种模式。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服务于社区矫正或社会服务机构,法院与这些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当法院发出调查申请后,社会工作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围绕涉案犯罪人的生活背景展开细致的调查,调查结束后,向法院提交司法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法官量刑的参考依据。社会工作者担任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社工的参与也是完善司法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途径,然而,目前我国对社会工作专业优势的认知度普遍较低,这是限制专业社工介入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公诉人、辩护人等都可以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然而最能够帮助法官量刑的社会调查应该来自中立的专业的第四方,因为其既独立于法官,也独立于公诉人和犯罪人,在中立超然的立场上对涉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做出专业评估。通过以上对目前我国司法社会调查主体优势与不足的梳理,我们试图阐明这样两个结论:1.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身份应该是独立的;2.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性是必备的。然而目前在我国大部分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过程中,尚未对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相关问题给予充分关注。
三、司法社会工作者介入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优势
首先,社会工作专业的基本价值观所决定的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有利于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众所周知,进入司法社会调查工作,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与涉嫌犯罪人及其家人、朋友建立信任关系,只有信任关系的建立,才能使司法社会调查员走近涉嫌犯罪人的生活,并真正的了解他们。
社会工作是以价值为本的专业,人道主义和社会福利思想是其主要的价值基础。人道主义起源于欧洲15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它强调以人为本,社会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人的物质和情感需要,如果人的需要被满足,那么人就会获得善良、成熟、正义或生产的状态,通过它们,人和其社会的大部分问题都将被解决,人和社会最终会达到完美的境界。人道主义思想弘扬了科学和理性的光辉,强调了对人的关注和尊重,并承认人与生俱来的在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一切权利。[3]在人道主义理念引领下,平等、尊重、接纳、自决等社会工作专业操作层面的价值观应运而生。社会福利观念也是社会工作价值的灵魂,社会福利观体现了对人的关怀,提出人是有需要的个体,这种需要首先来源于与物质和身体的需求,其次是来源于发展及社会功能增强方面的需求,社会也应为满足这些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社会福利观念的提出同样在强调对人的尊重及社会对公民应尽的责任,而不是将案主遇到的问题归咎于案主本身。
在人道主义和社会福利观念的引领下,社会工作者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服务于案主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在司法社会调查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会在观念上将涉嫌犯罪人视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具有特定的服务需要;同时又是需要尊重的社会个体,并能够真正地接纳这些涉嫌犯罪人。社工尊重、接纳的专业价值观可以使其从涉嫌犯罪人的处境出发,以亲和的工作态度与涉嫌犯罪人及其周围的群体和睦相处,了解他们在物质、精神等方面的需求,并从人的需求出发分析导致其犯罪的风险因素及其回归社会的路径。在司法社会调查过程中,社工的人文情怀会强调对涉嫌犯罪人需求和成长的关注,会强调对涉嫌犯罪人权益的保护,而不是仅关注于完成司法社会调查工作任务本身,这正是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所期待的工作态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通过司法社会调查帮助涉嫌犯罪人健康成长的初衷。
其次,社会工作以一系列科学知识和理论为专业基础,可以保障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更具科学性和规范性。
前面讲过,司法社会调查工作责任重大,可能会影响一个人一生的命运,同时对人的评估本身就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因此,司法社会调查工作需要司法社会调查员除了具有热情、经验和悟性,还需要掌握相关科学研究成果。社会工作的专业训练恰恰能够满足这一需求。因为社会工作要处理与人相关的问题,因此它与众多学科都发生了密切的联系,比如社会学、法学、伦理学、心理学等。社会工作者根据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任务性质,运用相关的社会科学理论分析犯罪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据此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相关的社会科学知识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工作者常常综合运用多种科学知识去推进社会工作。[4]
社会学是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必须坚持的理论基础。社会学关注的焦点就是个人与社会(群体)的关系,研究社会关系、社会变迁、社会结构等因素与社会行为间的关系,同时揭示以上因素间的发展变化规律。在运用社会学理论分析犯罪人犯罪行为过程中,其起点是了解作为社会个体的犯罪人社会化的过程与特点,比如他们的家庭以及其他社会群体如何对犯罪人的社会化过程产生影响;然后分析犯罪人进入社会后与又是与哪些群体频繁互动,它们彼此间互动的规律和特点是什么;犯罪人进入社会后如何获取相应的生活资源;社会制度又是怎样对此给予社会支持,又是什么样的矛盾和冲突导致犯罪人铤而走险去实施犯罪行为。我们评估导致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风险因素时,必须关注到以上所有因素,而这些正是社会学研究所涉及的问题,因此社会学是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必须依赖的理论基础。
社会心理学是研究社会心理现象的发生条件及规律的科学。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有:犯罪人社会化及人格的形成过程;社会相互作用的机制;犯罪人态度形成的机制及其改变的规律;社会知觉的形成及其对人的行为的影响;精神压力与人的心理健康;群体心理的形成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文化对人的行为的影响等。[5]由于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是工作员与涉嫌犯罪人间细致、复杂的互动过程,社会工作者需要借助以上理论研究成果去分析案主所遇到的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因此社会心理学就成为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重要理论支柱。
社会学、心理学是社会工作专业最重要的理论基础。经过系统的专业训练过程,社会工作者在分析他所遇到的社会问题时,既具有宏观的视角,也具有微观的观察,能够全面地评价人及社会关系的特征,并能够预测人与社会环境互动关系的发展与走向,这正是司法社会调查工作需要具备的专业能力。
再次,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可以帮助司法社会调查员收集的相关资料更加详实、客观。
社会工作专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个案、小组、社区三大工作方法。以上工作方法的起点都是与案主建立关系,然后是收集资料,并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之上确定案主的需求,最后是选择合适的方法解决案主的需求和问题。在以上工作环节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收集资料是社会工作者必须经过的专业训练,这也正是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所需要具备的专业能力。
收集资料的过程考验调查工作者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掌握科学知识状况,前面说过,收集资料的过程不是盲目的,而是要清晰地把握需要收集信息的种类和范围,这点考验的是社工的专业基础知识训练是否完备。另一方面,社工收集资料的方法同样重要,需要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在社工的专业训练中,会鼓励社工在与涉嫌犯罪人接触过程中,首先放下自己主观的参照标准,然后进行有效的观察、聆听和辨别,并尝试从当事人的参照标准来看待事物和了解其感受,然后将自己的体会和感受传达给当事人。尝试从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并不代表社工同意他的观点和看法,而是了解他如何看待自己及周围的世界,只有这样社工才能真正的了解案主的需求和感受,以及其犯罪行为的发展变化规律。
在收集信息过程中,除了需要掌握如何问句外,还需要学会积极倾听、学会澄清信息、学会对信息的分类和总结等等,这些技巧的掌握需要长期的训练过程。社会工作专业在对学生训练过程中,会通过大量的实验室课程,使用角色扮演等参与式培训的方式让学生体会和掌握相关技巧。这正是司法社会调查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
最后,社会工作专业的职业伦理是提升司法社会调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必须经过学习和训练才能从事相关工作是基本的职业伦理,司法社会调查工作也不例外。社会工作专业特别强调专业伦理的重要性。比如在美国对社工所具备的知识和背景做出明确的规定,社工的知识结构包括人类成长和发展理论、社会和文化基础、助人过程的哲学基础、个人需求评估技巧、研究与评估技术等八个方面。根据我国国家教委规定的核心课程,社工的专业训练应该包括以下知识: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背景训练;理论背景训练,包括社会学、心理学等;工作技巧训练,包括个案、小组、社区等;研究方法训练;最后就是实务训练,作为训练的一部分,实务训练的时间不能少于200小时。[6]
经过以上职业训练,社工在介入司法社会调查工作过程中,会坚持理论联系实务原则;尊重案主原则;程序性原则等基本原则。比如在程序性原则中,最初接触司法社会调查的工作人员应该在导师的督导下进行工作,在调查工作中,调查员应该善始善终,从调查前的评估指标的设计,到访谈计划的设计与规划,到访谈的开展;到访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最后到访谈资料的分析以及调查报告的撰写,每个环节都要一丝不苟,严格认真。社工会用专业的价值观来指导其司法社会调查工作,并在调查工作过程中,不断学习反思、获得专业能力的提升。同时社工还会通过督导与评估过程有效地帮助自己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改进自己的工作手法,建立自己的工作风格,也可以与同行进行交流和互相学习。
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牵涉到涉嫌犯罪人及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司法社会调查员的职业伦理是司法社会调查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完善司法社会调查工作过程中,调查员的职业伦理是必须关注的环节,社会工作的专业训练伦理是司法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要支撑。
【作者简介】
席小华,单位为首都师范大学。杨新娥,单位为首都师范大学。
【注释】
[1]2010年4月16日,由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组织的关于犯罪人犯罪司法社会调查制度的研讨会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犯罪人庭的庭长翟丽萍介绍了本院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基本经验和做法,其中特别强调了社会志愿者参与司法社会调查的成绩与效果。
[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定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3]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9-46页。
[4]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5]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6]刘梦:《小组工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