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考点之回避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这里要注意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5、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6、对申请回避的特定要求:申请回避应当明确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而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最高法院《解释》第29条)。此外,对于回避理由中的第5种情形申请回避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法庭也可以当庭驳回。另外,提出回避的方式,既可以书面方式,又可以口头方式。
总结:刑事诉讼中,普通工作人员的回避由首长决定;首长的回避由审委会或者检委会决定;哪个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就由哪个机关的首长决定;以吃人的、拿人的和私自会见一方申请回避的,申请人要提交证明材料;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而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要注意的有: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在刑事诉讼中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这与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由审判长决定不同;第二,鉴定人、翻译人员由聘请或者指派的机关的“首长”决定回避(谁聘请的由谁决定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