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考点之辩护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辩护人的范围
1、关于辩护人的人数,《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2、辩护人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范围是:(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最高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第(1)、(2)、(3)项规定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这三种人没有行使辩护权的条件或者能力;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的权利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辩护的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律师。因此,这个知识点常考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大不同阶段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6、36、37条对辩护人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
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分为10种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不同阶段卷的含义)
3、会见、通信权(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专有,并且侦查阶段没有而且不具备强制性,对不同证人也不同:一般证人经过证人同意;特殊证人,不仅要经过证人同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要经过检察院的许可,在审判阶段要经过法院的许可,即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调取证据权)
5、获得通知权
6、提出辩护意见权
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8、拒绝辩护权
9、上诉权(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10、其他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获得与其行使辩护权相关的法律文书权,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权,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纠正。
在理解这10项权利的时候,第一,要区分所有辩护人所共有的权利和辩护律师所特有的权利;第二,辩护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条件;第三,然后再联系具体条文理解律师在三大阶段的权利。
辩护人的权利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辩护的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律师。因此,这个知识点常考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大不同阶段的权利。
拒绝辩护
1、6种人,拒绝委托的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个应当+1个不予或者不应当),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是强制辩护,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
2、非6种人(1个应当+1个可以准许),包括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和被告人自己委托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是只能自行辩护(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