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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经济法辅导:权利质权标解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司考理论精炼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说其特点主要有:

  (1)必须是财产权;

  (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权利质权的标的具有可以转让性 考试用书

  例:下列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A.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C.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答:ABD C项中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是权利质权的必备要素。

  三、考点串联 质押生效条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四、应试能力拓展

  例:(03.卷三。单。11)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C 《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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