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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之假释制度
发布日期:2012-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条是:“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二款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原有刑法第85条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修订要点:将“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原有刑法第86条第三款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修订要点:将“国务院公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

  假释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遇手段,但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缓刑。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犯罪分子。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四)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这里的暴力性犯罪,限于有组织性的暴力性犯罪,例如武装叛乱、暴乱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对于故意杀人等列举的罪名没有暴力性要求(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

  2.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因为假释对象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这些犯罪人仍属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

  3.如果犯数个上述暴力性犯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10年以上刑期,但并罚后达到10年以上,不属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假释。

  4.如果犯罪人因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的,仍然不能假释(当然解释的结论)。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五)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一定条件,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的撤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如果前罪为无期徒刑,则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的无期徒刑实行并罚。

  注意: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注意: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注意: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经典考题73】(2009年试卷二第12题)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假释的认定。

  1.累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甲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前罪尚未执行完毕,不可能成立累犯。A选项说法正确。

  2.不得假释的犯罪分子仅限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因为上述犯罪被判处死缓但死缓考验期结束之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该规定与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没有关系。所以,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符合累犯条件的,当然可以假释。B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刑法中强调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性质的是特殊累犯的成立,即只要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后罪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实施即可成立累犯。所以不要把累犯的成立条件与不得假释的条件混淆。

  3.丙在服刑六年后可以假释:九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过半;丙有悔罪表现;丙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不属于累犯,也不是暴力性犯罪。C选项说法正确。

  4.对丁可以假释:不是累犯;也没有因为抢劫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

  【活学活用127】(2008年试卷二第57题)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主要考点说明:A选项中核准机关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B选项中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效果应该是剩余刑期视为执行完毕;C选项中的并罚方法应该是先减后并。

  【活学活用128】(2007年试卷二第56题)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活学活用129】(2006年试卷二第9题)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D.主要考点说明:A选项混淆了假释考验期犯罪分子应该遵守的规定与管制执行中应该遵守的规定;B选项中“即使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意味着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该说法错误;累犯不适用假释,没有判处刑罚的要求,C选项说法错误。

  【活学活用130】关于假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于1982年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2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三年后假释。

  B.乙由于采取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执行5年后,因为在劳动改造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予以假释。

  C.丙于199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1年假释。2008年发现丙还在2002年抢夺他人财物1200元。法院撤销假释,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数罪并罚。

  D.丁于1998年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4年刑满释放。2006年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2008年犯交通肇事罪,不成立累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A.A选项中甲不成立累犯,可以假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不成立特殊累犯;前后罪相隔5年以上,也不成立一般累犯。B选项中乙实施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释;最高法院核准假释的情形是符合假释其他条件,但执行刑期不到一半(有期徒刑)或者不到10年(无期徒刑)。C选项中丙在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该撤销假释,执行原判刑罚;新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再并罚;如果没过追诉时效,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D选项中丁犯盗窃罪不能适用缓刑,因为属于累犯。

  【活学活用131】下列哪些说法是对的?( )

  A.罪犯甲犯走私毒品罪,服刑结束后第7年又犯运输毒品罪,对甲要从重处罚。

  B.罪犯乙犯盗窃罪,判3年,服刑两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犯抢劫罪,应判7年。处理时应该按先减后并处罚。

  C.罪犯丙1990年犯盗窃罪,判10年,98年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于2001年犯抢劫罪,是累犯。

  D.罪犯丁2000年犯盗窃罪判3年,缓刑4年,2003年犯抢劫罪,应判7年,是累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A选项中甲虽然不成立累犯,但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所以对甲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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