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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保留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2-03-04    作者:110网律师
人民法院“执行难”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成为社会的一大难题,“切实解决执行问题”被写进党的十六大报告。法学界和各级人民法院一直在探讨“执行难”的根源及解决办法。事实上,“执行难”并不是人民法院难执行,很多案件不能执结的原因是当事人当初未能考虑自己的商业风险?是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生戈索以及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执行等客观原因造成的。
  
  就人民法院来讲,执行工作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程序,将工作做得扎实细致、程序到位,许多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和改革执行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并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但除了法院内部机制问题外,还有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客观因素相应制约了执行的效率和执行效果。
  
  制约和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的原因很多很多,法学界和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广泛的分析和探讨,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一些诸如《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向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迈进了一大步。但在执行中,如何保留当事人生活必需品的问题成了制约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本文就此类问题予以浅析。
  
  一、 保留当事人生活必需品,法院执行面临尴尬局面。
  
  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执行标的物属当事人生活必需品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将其家庭住房等生活必需品用于到银行抵押贷款,甚至用他人家庭住房房产证作为担保抵押贷款,而该家庭住房属生活必需品,当贷款未归还而酿成纠纷,经法院审判后,进入执行程序时,法院执行面临的执行标的物属生活必需品;二是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对债务人生活必需品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查封债务人的住房等生活必需品,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执行同样面临着执行标的物属生活必需品的情况。诸如上述两种情形,法院执行起来相当困难和复杂。从客观的角度上讲,首先应将抵押物和查封的财产作为执行的标的物予以执行,当其抵押物和查封的财产属生活必需品时可执行其他财产。然而,当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执行则所措无举。一方面,债权人请求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要求评估拍卖抵押物和所查封的财产保障其实现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抵押和查封的财产属生活必需品,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同样要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成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焦点,法院执行面临着尴尬的局面。
  
  二、保留当事人生活必需品的法律制度滞后,制约了执行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根据这两条规定,在法律意义上,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与保留当事人生活必需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其债权,但是,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同样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法院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或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偿还债务。换句话说,只能在被执行人具有生活必需费用或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时,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即使其财产处于抵押、查封、冻结状态也是如此。然而,现行法律只提出了“应当保留生活必需品”的问题,但如何保留、怎样保留生活必需品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界定不明:一是生活必需品的界定不明,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是人们生存的必要条件,对保留生活必需的费用,这个问题比较好掌握?可以按当地人平生活标准认定,至于保留生活必需品却难以把握,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生活必需品,保留当事人生活必需品的原则,生活必需品包括的内容和范围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e二是生活必需品能否用于抵押、能否作为诉讼保会的标的物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能否作为担保物等界定不明, 三是生活必需品用于抵押、查封、冻结、担保后,法律责任界定不明。四是保留生活必需品与保障实现债权发生冲突时,保留生活必需品能否享有优先权界定不明。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用于生活方面的必需品也越来越广泛,不仅只局限于过去意义上的简单衣、食、住、行、用等方面。衣、食两方面暂且不说,就住、行、用三方面而言,家庭住房应多少面积为生活必需品、什么样的交通工具为生活必需品、家庭生活用品应包括哪些、电视机、空调设备、洗衣机、冰箱、家用电脑等家用电器是否属于生活必需品均没有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相应制约了执行效果。三、 建立生活必需品的法律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的目的是为债权人有效实现债权提供可靠的保障。查封的目的是为案件有效执行打下基础,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由于抵押、查封的财产属生活必需品,即使抵押或查封了也只是流于形式,图有虚名,仍然达不到抵押、查封的目的和效果。对生活必需品到底该不该执行、如何执行缺乏相应度量标准,完全由执行法官自由裁量,勿左勿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保护,同时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抵触,诱发不安定因素。笔者认为,应着力建立和完善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保留生活必需品的法律保障制度。对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品的范围、种类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保留当事人生活必需品设立必要的法律保障措施。
  
  二是生活必需品不能作为抵押物,当事人将其生活必需品甚至他人的生活必需品用于抵押借贷,一旦当事人无力偿还借款,造成银行资金流失,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当事人以抵押借贷为名,恶意、诈取银行贷款?有的不但以自己的产权证抵押借贷,而且借用他人的产权证作为抵押借贷。一旦失去偿还能力,而抵押物都是生活必需品,银行无法收贷,法院无法执行,出现恶性发展的势头,严重损害了银行的金融和借贷秩序,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进行抵押借贷应提供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作为抵押的标的物,用生活必需品作为抵押物的,金融机构应当不予受理,有恶意行为的应追究当事人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是生活必需品不能作为诉讼保全的标的物,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应提供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既包括担保物、也包括诉讼保全的标的物?对提供生活必需品作为担保物或诉讼保全的标的物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四是建立系统的物权管理制度,对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公民等公、私财产建立相应的物权管理体系,使公私财产处于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之下。如建立储蓄信用卡制度,凭信用卡办理储蓄业务,有利于防止债务人的逃债行为,促进和提高社会经济和商业信誉。总之,建立和完善保留生活必需品的相关制度,对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问题必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转自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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