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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程序(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8C012-01
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程序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5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司法局法制处
办公地址: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乘车路线: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联系电话: 58575818
监督电话: 58575912
相关网址: //www.bjsf.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程序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4)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与所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学历证书;

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5、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7、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8、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9、申请人本人保证只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格式附后);

10、申请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格式附后)

11、申请人曾在外省市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要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的“业务工作简历”中说明;

12、申请人曾在外省市进行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的,须提交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原执业机构出具的已在当地注销司法鉴定执业登记及无遗留问题的证明;

13、申请人户籍为外省市,现申请在北京执业的,应提供该申请人在北京的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14、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年龄以70岁以下为宜,鉴定机构内70岁以上的鉴定人不得超过30%。

2、相关工作经历证明须由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的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申请人在申请执业登记时若已调入现单位,工作年限不满足申请条件的,须由原档案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已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公务员、公检法机关退休人员需提交退休证。

3、申请人曾在外省市有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经历的,要说明:原执业地及执业机构、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原执业登记注销时间及原执业类别等。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5、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6、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7、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及营业执照(司法部统一制作),通知申办人领取。
2、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及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818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办事依据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程序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相关表格下载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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