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0008C012-01 |
事项名称: |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程序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5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司法局法制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818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程序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与所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学历证书; 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5、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由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开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7、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8、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9、申请人本人保证只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格式附后); 10、申请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格式附后) 11、申请人曾在外省市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要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的“业务工作简历”中说明; 12、申请人曾在外省市进行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的,须提交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原执业机构出具的已在当地注销司法鉴定执业登记及无遗留问题的证明; 13、申请人户籍为外省市,现申请在北京执业的,应提供该申请人在北京的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14、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年龄以70岁以下为宜,鉴定机构内70岁以上的鉴定人不得超过30%。 2、相关工作经历证明须由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的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申请人在申请执业登记时若已调入现单位,工作年限不满足申请条件的,须由原档案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已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公务员、公检法机关退休人员需提交退休证。 3、申请人曾在外省市有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经历的,要说明:原执业地及执业机构、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原执业登记注销时间及原执业类别等。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5、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存档。 6、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7、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二)注意事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联系电话:58575818 |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程序 |
1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 |
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3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相关表格下载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