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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发布日期:2012-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于1985年缔结于韩国汉城,1988年4月12日生效,依此公约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我国于1988年4月30日批准该公约,是其创始会员国。

  在法律地位上,MIGA是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进行法律诉讼。该机构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每一会员国指派理事和副理事一人组成。董事会是该机构的执行机构,至少由12人组成,负责一般业务。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任命,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和管理。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是在综合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美、日、德三种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多_边投资担保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1、承保范围。机构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

  (1)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承保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担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

  (3)战争内乱险,承保因东道国境内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

  (4)政府违约险,即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应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和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承保范围还可扩大到上述险别以外的其他非商业风险。

  2、合格投资者。对于投保的投资者,MIGA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此外,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该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3、对担保合格性的要求。MIGA担保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合格投资、合格投资者和合格东道国。合格投资必须是:经济上合理的投资;能对东道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投资;符合东道国和投资者本国法律的合法投资;与东道国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而且,该机构缔结任何投资担保合同,均须经东道国政府认可。

  4、合格东道国。合格东道国必须是: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领土内所做的投资予以担保;同意MIGA特定风险的国家;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5、代位权。公约规定,担保合同要求担保权人在向机构要求支付前,寻求在当时条件下合适的、按东道国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行政补救方法。在向担保权人支付或同意支付后,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代位权是公约机制的核心。对于机构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首先应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谈判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要求通过调解或仲裁程序解决。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是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它具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对吸收外资的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赋予“双重身份”:既是外资所在东道国,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这种“双重身份”在实践中加强了对东道国的约束力,同时有效地预防外资在东道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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