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牛某与王女士于200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牛某沾染上赌博恶习并欠下大量赌债。牛某曾瞒着王女士多次向朋友借款8万余元用于偿还赌债。因为沉迷于赌博,导致夫妻之间争吵不断,感情破裂。2007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牛某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牛某提出自己欠款8万余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女士与其共同负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牛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牛某瞒着王女士多次赌友款共计8万余元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驳回了牛某的请求。
这是一起因离婚引发的债务纠纷,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案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可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实质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是所负的债务,其强调的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而本案中,牛某所欠的赌债很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清偿,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