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民法考点: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发布日期:2012-0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共有物的本身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则根据对共有物的具体情况,在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任何意见都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共有人超过份额范围行使权利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则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人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对其份额进行处分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处分限制而某一共有人违反了该合法的限制性约定的,应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违约责任。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进行处分通常包括分出、转让、设定负担、抛弃等。
①分出,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退出共有。分出时,在不损害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和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分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②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由于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份额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在出卖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应在转让之际,将转让的意思和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注】在共有人将共有的房屋出租或者出典后又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应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优先权次序为:共有人>房屋典权人>房屋承租人。
③设定负担。共有人可就其份额设定抵押权及质权,但设定质权时,须使质权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占有共有物。
④抛弃。共有人抛弃其共有份额后,应由其他共有人取得。
(2)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得到全体共有人或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明示或默示)而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果是事实上的处分,造成了共有物毁损的,其他共有人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法律上的处分,则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但如果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共有物,则该处分行为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处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