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晓东律师:说说诉讼过程中公司股东变更问题
赖晓东律师:说说诉讼过程中公司股东变更问题
甲公司起诉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乙有限公司原两股东A和B通过股东变更程序将公司股东变更为C和D,并通过工商局登记公示,就是说,乙有限公司未变,但其股东已变更为C和D新股东。A和B个人比较多财产,C和D没什么财产,乙有限公司已是资不抵债。即使甲公司胜诉,也无法通过执行乙有限公司而获得财产。甲公司也暂无证据证明乙有限公司存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有限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名义独,财产独,责任独,除非出现法律规定情形才可追究股东之连带责任。例如本案例中,AB两股东从乙有限公司抽身而退,丢下了一个毫无财产的公司给他人,也抛开了债权人采用非法律手段追债的烦扰。当然,若在诉讼或执行中发现AB两股东涉嫌抽逃或虚假出资等行为而应负连带责任时,法律依然可以追究其偿还公司债务之责任。
法律是否需要对诉讼过程中公司股东变更作一限制呢?工商部门在公司变更登记时只需作形式审查义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应作股东变更登记。《公司法》规定了若股东变更的公司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时,股东有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之诉权,但并没规定债权人有此权利。法院也无法律依据来裁定在诉讼过程中阻止公司股东合法变更。
从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及股东合法退出机制来看,法律确实没有必要去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公司股东合法变更。反过来想一下,如果公司涉诉就不能进行股东合法变更,那么有可能出现这么一种情况:某公司连续每年都有债权人提起诉讼追讨债权,而每个案件可能就要花上个一年半载,这样连续下去,股东可能一辈子都无法合法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