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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的营业执照签的合同,支票收款人也是他人 如何让索要货款————徐某诉北京鑫中建建筑公司拖欠货款案
发布日期:2012-02-28    作者:110网律师
当下,市场竞争激烈,能找到一客户,做成一单生意,已是不易。然而,供货后,如果对方迟迟不支付货款,让以前的不易,变成了无奈。

案情简介:

   徐某是某个体户的负责人,一直经营灯具,2009年其向北京某建筑公司提供装饰灯具,但因当时营业执照还没有办下来,就用市场内另外一家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A与其签了供货合同 总价款20余万。北京某建筑公司现支付了部分货款8万,其余货款已支票的形式支付,由于其个人无法接受转账支票,收款人是签订合同的个体户,在其将营业执照办下来后,转账时发现支票是空头支票。
  本案是典型利用他人主体资格签订合同的纠纷。这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北京某建筑公司与A的买卖关系,一个是徐某与A的借用关系。从事实上看,供货的主体是徐某,收款人也应是徐某。但是从法律上分析,合同主体是A,支票的收款人也是A。如果去诉讼的话,以A的名义去起诉更有利,但是A不愿参与诉讼。如何处理?
  本人接受此案后,积极和A协商 既然其不愿参与诉讼,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徐某,然后由徐某以自己的名义去起诉。A同意此做法,将债权转让给徐某,并向北京某建筑公司发了通知书。
  徐某获得了对建筑公司的债权,具备了诉讼资格 顺利的通过北京市怀柔法院拿到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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