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1-2012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和省统计局《2011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特制定《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予公布。请各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标准
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 2011年09月26日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1—2012)
序 号
项 目
标 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565.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622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825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310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2439.6
4
国
有
各
行
业
的
平
均
收
入
农、林、牧、渔业
16518
采矿业
25033
制造业
28846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36586
建筑业
2445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281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1925
批发和零售业
27828
住宿和餐饮业
20658
金融业
51822
房地产业
279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379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729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95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4148
教育
32412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736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6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0788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O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
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4637.6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1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