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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用“虚假诉讼”车辆过户 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2-02-26    作者:孙新律师
2011年09月26日 19: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1)  【字体:↑大 ↓小   自从北京出台买车上牌需摇号新政以来,出现了一“号”难求、“有钱也买不着车”的局面,正因如此,有些人打起了法院的“主意”。《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些人利用该规定虚构不存在的借贷关系,起诉至法院,利用虚假诉讼要求通过车辆过户来偿还借款,利用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毛先生起诉称,2010年4月10日,利先生向毛先生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于2011年5月23日前偿还借款。利先生向毛先生出具了借据。还款期限届满后,毛先生多次追收无果。无奈之下,毛先生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利先生偿还借款5万元。
  被告利先生答辩称,利先生同意毛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手上没钱,没法偿还,只有一辆桑塔纳车,希望用车抵消这笔欠款。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的调解意愿非常高,且纷纷表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而且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法官觉得事有蹊跷,便就相关的借款细节分别询问了双方,结果发现双方述说的并不一致,于是在法官的进一步缜密询问之下,毛先生和利先生露出马脚,均承认虚构了借款关系,想通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达到车辆过户的目的。法院识破了这是一起虚假诉讼以后,向双方释明了不利法律后果,毛先生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在新政出台的背景下,部分当事人选择利用法院达到规避车辆限购摇号的目的,提起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降低了诉讼效益,造成了稀缺司法资源的浪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法院还可以对个人和单位处罚金。被告一旦败诉,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原告如果依据判决书要求被告支付款项时,那时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在此,法官提醒,想买车的话,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参加摇号,切莫打法院的“主意”,以免让自己落入车财两空的不利境地。 (通讯员 莫泰京 汤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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