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交通肇事罪的不同构成情形及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2-02-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搜狐博客://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转自:郑州交通事故处理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