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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未经家庭成员同意,变更承租人无效
发布日期:2012-02-24    作者:孙新律师
【律师导读】
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规定明确变更承租人的四个条件之一是,家庭成员共同同意。不具备此条件,继承人单独申请变更承租人,即使公房单位已经批准其申请做了变更,该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为仍然是无效的。
【案情摘要】
吴先生生前承租了两间公房,大女儿、儿子与他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吴先生去世后,在吴先生大女儿的申请下,某房管局将吴先生生前承租的公房更名,由她承租。得知此消息后,吴先生的小女儿、儿子将房管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房管局与他们的大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房管局为吴先生的大女儿所办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判决后,吴先生的大女儿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她与房管局的房屋承租关系合法有效。
【律师点评】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7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由此可知,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公有房屋的更名手续,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本案中,吴先生的大女儿、儿子与他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他们中任何一人愿意继续承租该房屋,都必须在没有其他住房,且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异议的前提下进行。吴先生的大女儿想承租此房,但她的弟妹都不同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房管局不能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吴先生的大女儿。因此,房管局与吴先生大女儿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违法的。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第二中级法院 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3-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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