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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唯冠诉苹果案”作出两份裁定驳回临时禁令申请中止案件诉讼
发布日期:2012-02-24    作者:110网律师
我院于2月22日就原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诉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苹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证据交换、临时禁令申请听证和中止审理申请听证。23日下午作出裁定:驳回临时禁令申请;中止案件诉讼。     针对深圳唯冠提出的临时禁令的申请,我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唯冠的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上海苹果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上海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等与申请人深圳唯冠之间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在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前,涉案商标权归谁所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美国苹果公司使用“iPad”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尚难定论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销售“iPad”平板电脑构成侵权尚缺乏依据,故申请人要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予以驳回。
    针对被告上海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的申请,我院认为,被告上海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争议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虽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美国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但美国苹果公司等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尚在审理中,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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